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生活中,鄰里之間往往會因通風、采光、通行、噪聲等產生矛盾,導致鄰里關系緊張。今天,一起來看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業主裝修時擅改入戶門朝向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案。
吳某與康某住在同一小區,系同一棟樓同一樓層的隔壁鄰居。該小區的消防疏散圖及設計圖紙顯示,吳某房屋入戶門系向外側打開,康某房屋入戶門系向內側打開。而康某在房屋裝修期間,擅自將其入戶門改為向外打開,改變入戶門開啟方向后,在其房門向外開啟至90度時,會對隔壁吳某一家的通行造成一定影響,且樓道間的大部分空間被其房門遮擋。
吳某在和康某多次協商無果后,向消防救援大隊、小區物業等部門反映,消防救援大隊向康某出具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原因為入戶門開啟影響疏散。該小區物業也向康某出具違規、違約行為整改通知單,載明其在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存在“入戶門改外開”的違規行為,限期完成整改,但康某均未理會。吳某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康某恢復其入戶門的原始朝向。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吳某與康某系同一樓層鄰里關系,根據房屋戶型圖、消防疏散圖、設計圖、物業證明,可以確認在房屋交付時,吳某房屋的入戶門系向外側開啟,康某房屋的入戶門系向內側開啟。故康某改變交房時入戶門的開啟朝向會對吳某通行造成影響,且物業公司及消防部門均要求康某進行整改的情況下,吳某請求康某將該房門變更為原有的內開式,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康某將其房屋入戶門由外開式改為內開式,雙方均服判息訴。
說法: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雙橋人民法庭負責人汪濤表示,根據《民法典》中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權利人行使權利應在必要限度內,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對于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只有在正當范圍內行使自身權利,避免損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和和諧的鄰里關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