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天一起來看看這兩起典型案例,看法官告訴您消費“遇坑”如何合法維權!
飯店就餐食材不新鮮怎么辦?
2021年8月,市民楊先生與親朋一起到位于市區某處飯店內就餐,就餐過程中,楊先生他們發覺食材中的油炸燜子有異味,并向店家進行了反映,店家同意更換湯鍋,但是楊先生隨后便出現頭暈、惡心和嘔吐癥狀。楊先生隨即被送至市中心醫院醫療醫治。
之后楊先生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雙方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共識,楊先生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醫院診斷楊先生屬于急性胃腸炎、低鉀血癥、血小板減少。并結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整改,能夠認定原告系因在被告處就餐患急性胃腸炎,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所以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被告應當依法承擔有關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楊先生人身損害經濟損失1600余元。
網絡購物買到“冒牌貨”怎么辦?
2022年1月,市民陳女士在拼多多平臺瀏覽商品時,購買了一幅裝飾畫,在收到快遞驗貨時,陳女士猜測該畫為假冒產品,后經相關權屬公司鑒定,發現該裝飾畫確實屬于未經授權制作的假冒產品,陳女士遂將該店鋪訴至法院。
經法院主持調解,陳女士與該店鋪自愿達成調解,由該店鋪向陳女士道歉,并返還所購買支付的19.9元,同時下架相關假冒產品。
法條鏈接: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責任】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以案說法:
魏都法院提醒您,消費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合法維權:
1、要保留足夠的材料作為證據,包括購貨發票或購貨憑證,如有雙方交涉的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的質量鑒定更好。
2、保留現場,如若因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導致人身、財產傷害,保護好事發現場,可采取拍照、錄像或留下證人、證詞等。
3、若與商家交涉不成,應馬上向消委會或工商部門投訴,不要拖延時間,避免超過“三包”期限。
4、一些有爭議的質量問題最好與商家一起到有關部門檢測鑒定;最后,維權要求要合理,切不可夸大或隱瞞事實。
希望廣大消費者能依法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希望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共同促進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