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擴充輔導中心生源,王某先后兩次花錢從他人處購買了新密多所小學在校生信息,包括學生姓名、家長電話等所有信息1.8萬余條。今天,記者獲悉,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新密法院已審理,被告人王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相應刑罰。
案情:輔導班花錢買學生信息獲罪
王某是某輔導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為了擴充生源、推廣業務,為自己謀取利益,通過微信聯系到劉某(另案處理)并先后兩次分別以500元、700元的價格從劉某處購買新密市多所小學在校生信息包括學生姓名、學校、班級、家長電話、家庭住址以及其他信息,共達1.8萬余條。
判決:王某獲刑8個月,緩刑1年罰金3000元
新密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被告人王某所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
說法: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相信很多人都被一些自稱“房屋買賣、投資理財、產品銷售……”的推銷來電“騷擾”過。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販賣,各種推銷、詐騙侵入我們的生活,不僅擾亂了大家的日常生活,還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王娜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