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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旅部:《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2022-04-19 來源:文旅之聲 分享到:

          關于《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范化管理水平,我部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anyi@mct.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郵編:100020),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到2022年4月25日。

          附件:

          1.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

          2.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3.起草說明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4月18日

          附件1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教育培訓,提升演出經紀人員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持證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三條?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制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二)搭建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學習與管理平臺,建立持證人員培訓檔案;

          (三)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四)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總體要求,開展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活動。行業協會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鼓勵行業協會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為持證人員參加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條 持證人員應當自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次年開始,每年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臺完成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得少于2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應當自2022年起完成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持證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參加各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門、行業協會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繼續教育活動每個學時至少45分鐘,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三章? 記錄與應用

          第十二條?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制度,每年為一個記錄周期,從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時為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臺開設的線上繼續教育和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單位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累計學時。

          第十四條? 持證人員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用人單位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臺填寫繼續教育培訓記錄,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三)其他嚴重違反繼續教育制度的。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演出經紀人員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是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具有從事演出經紀活動資格的憑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辦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注銷等業務的申請人。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號規則,統一制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

          第五條 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辦理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注銷等業務。

          第六條? 申請人初次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信息變更事項辦理。

          第七條? 申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后3個月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身份信息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通知單、戶口本變更頁復印件、變更后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申請變更從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所申請變更單位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人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遺失聲明應當載明證件類型、持證人員姓名、證件編號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證件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將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應當依法辦理資格證注銷手續:

          (一)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注銷資格證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其他應當注銷資格證的情形,根據情況核實后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的資格證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注銷等事項,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應當于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資格證,不得變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毀損。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

          起草說明

          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范化管理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等管理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被列入行政許可清單,演出經紀人員管理體系特別是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制度亟需完善。

          為此,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在上述制度起草過程中,我們征求了部分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意見建議,并召開了專題論證會,請我部相關司局、演出行業和法律專家、演出經紀人員代表等從繼續教育和資格證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了論證,在吸納相關意見建議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主要內容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共分為總則、組織管理、記錄與應用以及附則四章。

          一是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和繼續教育的內容。該制度主要適用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要求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內容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繼續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統籌規劃、文化和旅游部及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二是組織管理部分明確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單位和持證人員的職責。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制定繼續教育工作制度、搭建在線學習平臺、組織開展培訓等;鼓勵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和用人單位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不得收取費用,行業組織開展的培訓應當突出公益性,用人單位應當為演出經紀人員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演出經紀人員除每年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臺完成20學時的在線繼續教育外,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其他培訓。

          三是記錄與培訓部分,主要明確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制度,演出經紀人員每年的繼續教育學時為其參加的各種培訓的累計學時。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四是附則部分明確了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共17條,主要明確資格證的組織管理和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補發及注銷規定等內容。

          一是在組織管理方面,明確文化和旅游部負責統一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號規則,統一制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辦理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注銷業務。二是在資格證申領方面,明確申請人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信息變更事項辦理。三是在信息變更方面,持證人員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后3個月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四是在資格證補發方面,持證人員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資格證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將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五是在資格證注銷方面,明確文化和旅游部應當在持證人員主動提出申請,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證件依法被吊銷時,注銷資格證。同時,明確了上述業務的辦理流程。

          特此說明。



          分享到: 編輯:張丹婭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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