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以前妻文化程度低為由,訴請法院限制其對孩子的探望權一案引發關注。
5月5日,記者從重慶綦江法院了解到,法院認為,原告蔡某設置苛刻條件限制被告鄧某探望子女,侵害了被告及孩子的合法權利,且不能提供被告鄧某個人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有效證據,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重慶綦江法院介紹,蔡某、鄧某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調解離婚,自愿達成兒子由男方蔡某撫養,女方鄧某每月支付撫育費200元,撫育費從2013年8月份起至兒子年滿十八歲止的協議。后蔡某因認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孩子經常接觸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妻探視孩子必須征得其同意,不得離開其視線,且不得將孩子帶到前妻新組織的家庭。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設置苛刻條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當探望孩子的權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親關愛的權利,故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原告訴稱被告個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但并無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