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獲悉,一起案件的房屋共有人楊某麗經法定析產之后,為阻撓執行程序惡意提起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以阻卻法院對涉案房產的執行,被罰款3萬元。
案情:惡意提起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請求,阻卻法院對涉案房產執行被罰款3萬元
據悉,劉某訴楊某平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判決,判令楊某平向劉某支付購股款1000萬元及按年利率12.8%的標準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股份溢價款共計329萬元。
判決生效后,楊某平仍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發現,楊某平名下有僅有一套房產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該房產為楊某平和其妹妹楊某麗共有,法院對該房產進行查封后,楊某麗未提起析產之訴,劉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代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產份額。
經一審和二審法律程序,法院判令楊某平、楊某麗對涉案房產各占有50%的產權份額。在執行涉案房產相應份額過程中,楊某麗惡意提起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以阻卻法院對涉案房產的執行。
在此案件庭審過程中,鄭州高新區法院承辦法官向楊某麗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告知因涉案房產已經經過析產訴訟,執行法院有權執行楊某平所占50%的份額,執行局會為其保留50%的產權份額,其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行為是惡意阻卻執行程序的行為,將面臨司法罰款,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的勸阻并未引起楊某麗的重視,她執意要求法院開庭判決。后高新法院判決,駁回楊某麗的訴訟請求,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條款作出決定,對楊某麗罰款3萬元。后楊某麗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鄭州市中院駁回其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說法:法院“零容忍”嚴懲虛假訴訟
“對虛假訴訟,我們采取零容忍態度。”辦案法官劉學介紹,楊某麗為阻撓執行程序,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故意阻礙人民法院執行,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已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且有違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了維護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所設定的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若當事人以法律的名義行不法之事,濫用訴權,對案件執行造成阻礙,必將從嚴追究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怡潔 劉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