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吧,這日子再這樣過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
“行,我同意和你離婚,但我有個條件,女兒得由我來養……”
“不行,孩子堅決不能給你,必須我養……”8月1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花園口法庭內,員額法官潘曉利正在組織一起離婚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原本劍拔弩張的兩人“和平分手”,彼此祝福下一段人生的開始。
原告林某與被告李某于2015年經人介紹相識,隨后在親友的撮合下登記結婚,婚后林某生下了一個女兒。但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加之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兩人聚少離多,使得婚后沖突不斷、夫妻倆經常因瑣事“拌嘴”。
2019年10月,兩人再次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李某干脆從家中搬出,兩人開始分居。2020年7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林某不同意離婚,法院做出民事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然而此后,雙方感情并未有所改善。
今年7月,林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判令準許雙方離婚,婚生女由自己撫養,李某支付孩子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仔細閱讀案卷后,考慮到如果簡單地作出判決,可能會加深兩人矛盾,還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長,承辦法官潘曉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耐心聽取兩人陳述,并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做雙方的調解工作。然而雙方一見面便發生爭執,承辦法官及時制止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無法共同生活下去,要求離婚。
“你們先不要激動,一味地賭氣也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先說說自己的想法,有啥想法都說出來吧……”潘法官對兩人說道。
“沒什么好說的,離就離,但是孩子不能給她……”被告激動地說。“給他還有啥好談的,這么多年了他都對我們娘倆不管不問的,這婚一定要離!”原告“寸土不讓”、反唇相譏。兩人你一言我一語地爭辯著,每一句話都帶著十足的“火藥味”,潘法官見狀,不斷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引導他們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好好溝通。
待兩人的情緒穩定后,潘法官對兩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和積極勸導,引導雙方消除對峙,基于雙方自愿離婚的一致意愿前提,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達成統一意見。
最終,兩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林某與李某自愿離婚;婚生女由母親林某撫養,李某按照 850 元/月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其18 周歲之日止,于每月20 日前支付。雙方當事人隨后簽字確認了這一“好和好散”的調解方案,最終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的安定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近年來,花園口法庭以“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為重要抓手,通過“情與法”相結合,注重多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努力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將司法溫度傳遞到每個人心中,力爭案結事了人和,維護家庭和睦和諧。 (線索提供 魯維佳 潘曉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