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正走路,突然摔在了未安裝路燈的基座上,致其左邊胸部受傷,而施工現場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今天,記者獲悉,王先生最終獲施工單位賠償3萬元醫療費等費用。
案情:行人摔在未安裝路燈的基座上
今年3月5日,王先生步行走在許昌市某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路上,卻摔在了未安裝路燈基座上,路燈基座上裸露著4根長約10厘米的鋼筋,造成王先生左邊胸部受傷,經醫院診斷胸部閉合性損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肺挫傷、血氣胸等。
王先生將承建該路段的施工單位訴至法院,考慮到王先生仍在養傷中,法官建議雙方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沒有相關標志和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調解過程中,陳攀根據《民法典》關于此類情況的法條詳細解讀,讓施工單位了解到道路施工放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的重要性。
經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施工單位支付王先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3萬元,在履行完畢后,王先生自愿放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道路通行安全是共同義務
許昌市魏都區法院法官提醒,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必然帶來道路的改建施工,如何更好地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一個施工單位和行人共同的義務。施工單位應做好安全提示,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拉警戒線等,作為行人,在途經施工路段時,也要充分觀察四周環境、注意安全警示標志,提高自我安全注意意識減少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報警、及時就醫、保存證據,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