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租賃合同,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管城法院針對這類違反訴訟誠信原則的行為,罰!今天 ,管城區法院公布一起這樣的案件。
管城法院在審理原告韓某英訴被告段某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經法院查明,韓某英在訴狀中及接受法庭調查時均稱其經常居住地為鄭州市管城區金城街某小區,并提交租賃合同一份予以證明,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顯示房屋出租方為第三人于某華,承租方韓某英;房屋坐落于鄭州市管城區金城街某小區;房屋租賃期自2020年9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
經法院向于某華核實,位于鄭州市管城區金城街某小區的房屋系其所有,并提交房產證予以證明。于某華稱其不認識韓某英,未將房屋租給韓某英,也未在租賃合同上簽字。
據此,該院認為韓某英提交的租賃合同系偽造,其關于經常居住地的陳述也是虛假的。韓某英的行為系提交虛假證據,偽造管轄聯接點獲取有利管轄條件,妨礙了正常訴訟秩序。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決定如下:對韓某英罰款30000元。
法官特別提醒,訴訟過程中務必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提供證據。一旦存在虛假陳述及偽造證據等情形,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行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