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正在庭審中,原告未經許可錄制庭審過程音視頻,并通過微信視頻號在互聯網上傳播。今天,記者獲悉,管城區法院已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情回顧:未經準許,原告公司員工錄制庭審過程網上傳播被罰5萬
今年4月26日,管城法院南曹法庭采用線上開庭模式審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與被告鄭州某商務咨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時,原告公司員工未經準許,錄制庭審過程音視頻,通過微信視頻號在互聯網上傳播。
法院認為,線上訴訟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均應遵守訴訟規則。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妨害了在線訴訟秩序,應予以制裁,遂決定對其罰款50000元。該公司不服提起復議,鄭州中院維持了本院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擅自錄制庭審過程,并將音視頻上傳至互聯網,已違反法庭規則
當前,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或者專用網絡開展在線庭審活動,已成為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準許,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不得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這是基本的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均應遵守。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本案中,原告公司員工未經準許,擅自錄制庭審過程,并將音視頻上傳至互聯網,已違反了上述規定。
上傳的音視頻中分別標注“西安某科技公司針對被告侵權原告合作作者(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網上開庭記錄”“西安某科技公司#網上開庭今日開庭正在進行中”等文字,由此可知,公司員工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
看看法條鏈接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16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3條訴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118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可以依托電子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通過互聯網或者專用網絡在線完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詢問、庭審、送達等全部或者部分訴訟環節。
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76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