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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戀愛轉款近14萬,分手索要這筆“戀愛支出”,該不該還

          2022-11-1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戀愛期間的情侶,花錢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擱淺,談戀愛時所花的一分一厘都要跟對方算的清清楚楚。今天,記者從新密法院獲悉,近日審結的一起因戀愛導致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可以給您提個醒。

          戀愛轉款139945元,分手了這錢該不該還

          丁某與劉某于2020年10月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丁某將工資、收入等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給付劉某,金額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共計25萬余元。其中有一筆139945元的款項,是2021年3月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后,劉某提出了分手并解除同居關系,丁某為了挽回劉某,基于與被告結婚目的從銀行貸款給劉某,讓劉某償還自己所欠債務的。好景不長,2021年8月雙方爭吵愈演愈烈,矛盾升級導致感情破裂。分手后,丁某以不當得利向新密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被告劉某認為戀愛期間雙方是自愿的,兩人都有付出,所有錢款都是丁某自愿贈與,目的是為了討自己開心增進感情,并且所轉款項主要用于同居生活的開支,房租、網購、伙食費等,這些開支也使原告本身受益,原告并未遭受損失,不應該退還。劉某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錢款系丁某自愿贈與。丁某則向法官提交了兩人交往以來的轉賬記錄,證明錢款接收人都是劉某。

          不當得利,法院判決還錢

          新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丁某向被告劉某轉款139945元雖然發生在原、被告雙方戀愛同居關系持續期間,但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轉款數額巨大,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在雙方未提供證據對上述款項性質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被告劉某僅憑轉款期間二人具有戀愛關系,就直接主張該筆大額資金轉賬屬于原告丁某對其無條件的贈與,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也不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最終,法官結合具體案情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139945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鄭州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說法:贈與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約履行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梁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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