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有人為了謀求不當利益而作虛假陳述的行為,殊不知,一旦被識破,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收到“罰單”,甚至還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判處刑罰。近日,惠濟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過程中,該案原告作虛假陳述妨害訴訟,法院依法對其處以1萬元罰款。
案情:買房說轉款了,卻拿不出證據
今年5月,惠濟區法院花園口法庭收到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常某稱,其與母親王某于2019年9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50萬元的總價購買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后,其如約支付全部購房款,王某卻未能如約交房,請求法院判令王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協助將房屋過戶到其名下,王某向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然而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發現,常某雖然向法庭提交了分數筆支付案涉房款的轉賬記錄和其母親王某簽名的收據,但王某的案涉銀行卡流水卻顯示,這些房款在到賬后當天或次日,就被通過POS機刷卡方式轉出。法官隨后調取的常某支付案涉房款的銀行賬戶流水明細顯示,王某的銀行卡刷卡后,這些錢又被案外人悉數轉給常某。
法官隨后詢問其代理人,代理人稱經與常某本人核實,常某說其母親為了補償他,把收房款的銀行卡及密碼給了他,而他則使用該銀行卡進行消費,消費到哪了、刷了誰的POS機,記不清楚了,而且也不認識轉款人、不記得為什么第三人多次向其轉款。
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常某就是否曾持有和使用過王某用于接收案涉款項的銀行卡,其陳述前后不一致,存在虛假陳述情形,有違誠實信用。而且常某不能證明其向王某如實支付了購房款,對于常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常某的訴訟請求。隨后,對常某做出處罰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
說法:道路千萬條 誠信訴訟第一條
承辦法官隨后介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當事人對訴訟中的案情進行虛假陳述的虛假訴訟案例。所謂虛假訴訟,指的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訴訟案件數量的逐年增加,虛假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呈上升趨勢,同時也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自《民事訴訟法》增設虛假訴訟規范以來,對虛假訴訟的整治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問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更是為打擊虛假訴訟提供了明確的標尺和界限,形成了打擊虛假訴訟高壓嚴打新態勢。
提醒訴訟當事人,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理性合法的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并為自己所作的陳述及行為負責。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魯維佳 王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