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監局今天(21日)發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
根據《公告》,自今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中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規定執行相關增值稅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各批清單中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制劑需已獲準上市,對應劑型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際批準上市劑型為準。
清單如下:
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