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網站獲悉,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發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辦法》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文件明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都會被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后,處罰額度分別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長期以來,對于網約車的高標準、合規化監管,加上近期對網約車的各種防疫要求,客觀上使得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的處境艱難。12月5日發布的修改后的《辦法》,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和實事求是的姿態,利好網約車行業及參與者。”一家出行平臺內部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很多網約車司機一個月就掙幾千元,一次被罰,有時候半年就白干了。”有業內人士表示,“在賺錢的時候,一些出行平臺會全額報銷司機的罰款,或部分報銷,但無論如何,之前高額的罰款都是不適應這個行業發展的,所以此次降低罰款也是適應行業進入新常態、新變化的舉措。”
對此,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稱,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