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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登封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3-01-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鄭報全媒體記者 袁建龍 登封時報 王朝鋒


          為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迎接新春佳節,減少大氣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登封市2023年春節期間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售時間

          銷售時間為1月19日(臘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

          廣大市民要到正規的煙花爆竹零售點購買煙花爆竹,各鄉鎮區均設有煙花爆竹零售點。中岳辦事處在太和路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嵩陽辦事處在嵩陽路南段(嵩陽橋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少林辦事處在禪武大街和少林大道西段(禪武大街至濱河路段)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二、燃放時間

          (一)1月21日(除夕)早7時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天早7時至23時;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燃區域

          下列場所及其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二)重要的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

          (五)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六)車站(含車站廣場)、主次干道、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七)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高度較高的、耐火等級低的建筑物;

          (九)公園(廣場除外)、景區、林區、水源保護等重點保護區;

          (十)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主體定向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五、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任何企業及休閑旅游場所不得舉辦燃放煙花爆竹表演,如有意向必須由專業團隊燃放,在確保所有安全條件下,報鄉鎮政府和公安部門備案許可后方可燃放。

          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法違規舉報

          市民發現有違法違規生產、運輸、儲存、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可向市公安局、市應急局舉報,舉報電話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應急局)。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張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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