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是10萬元人民幣,償還的卻是虛擬的“比特幣”,這類清償金錢債務行為有效嗎?且看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楊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償還部分借款后,還有7萬元未還。催要后,楊某付給張某“比特幣”,償還所剩借款。張某出具收條后發現涉及交易的APP打不開,楊某支付的“比特幣”無法變現。協商無果后,張某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系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楊某用“比特幣”清償金錢債務,違反我國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依法判決楊某返還張某借款7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提醒,虛擬貨幣交易等,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法院均會認定無效。作為權利人,應注意依法追償,否則可能使自己的權益落空。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