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因非撫養方探望孩子遭拒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發生,今天,這起河南淮濱縣法院審理的探望權糾紛案或許能給我們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或方法。
離婚多次探望兒子未果
何某男與謝某2016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果果,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果果由女方謝某撫養。后何某多次探望孩子,謝某均以孩子上學緊張或孩子不愿見回應。何某以謝某阻撓其行使探望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作為孩子父親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的共同呵護,故對何某的合理探望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考慮到孩子僅5周歲,且與何某分居兩地,經常與謝某一起生活,何某應當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維護孩子學習生活環境上的穩定性為原則,以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為前提行使探望的權利,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及心理狀況,建議何某在白天探望為宜。
因此,依照《民法典》規定,判決何某在尊重孩子的主觀意愿且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每月可選擇三天探望,謝某應協助何某行使探望權,雙方服判息訴。
提醒:同心協力撫養孩子健康成長
夫妻離婚不管責任在誰,但孩子是無辜的,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影響父母與子女的親情和權利義務關系,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處于生理、心理上發育的關鍵時期,父母雙方的親情關愛均不可或缺,離異的父母雙方,雖然無法做“好夫妻”,但應當做好父母就探望、撫養等問題進行良好協商,同心協力撫養孩子健康成長,切實盡到父母的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