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子女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般只有在被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放棄繼承或去世時,作為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才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如果父母在世,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主張遺產份額呢?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兒和父親分割哥哥遺產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女兒享有其哥哥一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王老漢夫妻倆先后育有一兒一女,早年間老伴去世,遺憾的是,前些年大兒子王明、兒媳和孫子均因病相繼去世。兒子兒媳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兒子一家去世后,王老漢與親家張老太無法就該房屋分割份額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隨后,王老漢的女兒王娟作為案件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張,她有權繼承哥哥和嫂子的遺產。
王娟稱,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間均由她代為料理家務及住院期間的護理照顧,并由她辦理喪事。王娟認為,自己雖然不是哥哥一家三口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因她在哥哥一家患病期間承擔了較多的照料義務,故應當享有一部分遺產繼承權。
王老漢主張,在兒子一家患病期間,他雖然沒有在生活和起居上照顧兒子一家,但是兒子一家治病的主要支出是他承擔的。對于女兒王娟的訴求,王老漢稱,她在照看過程中并未負擔醫療費用,所以無權繼承兒子的遺產。
親家張老太也表示,女兒治病的支出均是由其娘家承擔的,王娟并未負擔醫療費用,不應該享有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即使王老漢和張老太曾經在王明夫妻患病期間給予過物質支持,但也不能否認王娟在兄嫂患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而且不能僅僅以物質、金錢付出的多少來衡量扶養人是否盡到扶養義務,具體細微的生活照料及對于患病親屬的悉心照顧同樣也是一種扶養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此應予以積極評價和弘揚正能量。
法院認定,王娟作為王明的妹妹,雖不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她對兄嫂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應分予她適當的遺產。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王老漢、張老太、王娟分別繼承涉案房屋的60%、20%、20%的份額。
法官提示:這類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財產。繼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在繼承開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則分給適當遺產。
這一法條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勵贍養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勢群體,有助于樹立文明家風,發揚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也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上述案件中,王娟作為哥哥的妹妹,對兄嫂在患病期間盡心照料,盡到了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義務責任,故王女士有權分得其兄嫂的一部分遺產。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