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因撫恤金分配問題,子女將繼母告上法庭,撫恤金究竟如何分配?今天,中原區法院發布一起類似案件。
案情:9萬元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之爭
1990年,丁女士與李先生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在上一段婚姻中,丁女士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育有一子兩女,再婚后兩人未再生育。
2020年,李先生去世,未立遺囑,其遺留的一套房產及存款經法院判決分割完畢。后因9萬元的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問題,產生矛盾。李先生的兒子李某德、小女兒李某春以及大女兒(已去世)的兒子劉某峰將丁某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喪葬費、撫恤金。
承辦法官李曉玲考慮到家事糾紛最重要的就是解開彼此的心結,故聯系民調員組織雙方先行調解。調解中,丁女士認為原告李某德、李某春常年在外地,沒有對李先生盡到贍養義務,是自己和自己的兩個孩子一直照料李先生的生活起居。因此,不同意對喪葬費、撫恤金進行分割。
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庭審中,李曉玲首先釋明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并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參與分配的人員范圍:丁女士及兒子小峰(已經與李先生形成扶養關系)、李先生的兒子李某德、女兒李某春、外孫劉某峰。同時,李曉玲結合其家庭實際情況,希望雙方能換位思考,互相體諒。
經過一番耐心勸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丁女士向原告李某德、李某春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各1萬元,向原告劉某峰支付喪葬費、撫恤金5000元,丁女士的兒子小峰自愿放棄份額。
說法: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遺產
據辦案法官介紹,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遺產。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一種補助,均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不是遺產。
法律雖然未對撫恤金、喪葬費的分配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其性質和功能,撫恤金可以考慮家屬與死者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家庭結構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礎上參照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配。喪葬費是用于處理死者喪葬事務的費用,應本著誰支付誰所有的原則予以處理;如果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以同撫恤金一起參照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分配。
小峰為什么可以參與分配撫恤金?本案中,丁女士與李先生再婚時,小峰還未滿18歲,根據法律規定,小峰與李先生間形成扶養關系,屬于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當撫恤金參照遺產進行分配時,小峰就享有相應的權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