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繁華地段一室一廳57平方米房屋,500元價格售出,這不是“天方夜譚”,而是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中的真實情形。
河南省臨潁縣法院審理查明,該案源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王某向張某借款22萬元逾期未還,張某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后王某不履行調解協議,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張某提供線索,法院查出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房產,已經以500元價格轉讓給第三人,再無其他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后張某再次將王某作為被告,購房人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王某與購房人之間轉讓房屋行為。
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房產登記面積57平方米,王某以500元價格轉讓給第三人,該價款明顯屬于不合理的低價。是一種非正常的交易,且第三人系王某的兒子,其明知其父負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該轉讓行為導致張某的債權無法實現,故張某請求撤銷該轉讓房屋的行為,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539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等規定,法院判決撤銷王某與購房人之間轉讓房屋行為。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