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在設立的黃河流域第一巡回審判法庭,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因在黃河河道非法采砂被指控犯非法采礦罪一案,當庭達成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依法向社會公示,待公告期滿另行出具調解書。
據了解,該案系《黃河保護法》開始施行后首例適用該法對破壞黃河礦產資源犯罪予以懲處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春節前后,未取得黃河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被告人邵某某等五人經共同商議,于禁采區黃河河道灘地內擅自開采砂土出售,共計采砂體積為24734.1立方米,價值人民幣445214元,其中5414.4立方米被被告人銷售,剩余19319.7立方米被公安機關就地封存。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名被告人分別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和全部退贓等量刑情節,結合庭審中當庭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的情況,依法判處五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到七個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刑。同時,禁止五名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采砂活動。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審判長張宗敏介紹,河砂是保護河床穩定和水流動態平衡不可缺少的鋪蓋層和保護層,也是國家所有的寶貴礦產資源,在黃河河道非法采砂不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還會使黃河濕地生態環境遭受損害。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在黃河流域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在本案辦理的過程中,考慮到被告人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訴之后,依法經公告后又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程序有機嵌入刑事訴訟程序,通過一次庭審一并解決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責任負擔問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