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錦州市紀委監委日前通報了7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提到錦州市財政局原副局長的張強醉酒駕未向組織報告,3個月后被提拔為局長,隨后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問題,張強被撤職降級的案例。
通報披露,2022年6月20日晚,張強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交警查獲。經鑒定,張強屬醉酒駕駛機動車。8月26日,凌河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張強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事后,張強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其醉酒駕駛被查處問題,后被任用為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有媒體搜索相關報道發現,2022年9月15日,張強被任命為錦州市財政局局長。
同月,紀檢監察機關倒查追溯時發現這一情況。2022年12月,張強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降為二級主任科員處分。
近年來黨員公職人員酒駕醉駕被各省市通報已不鮮見。今年以來已有不少類似通報。
4月7日,岳陽市紀委監委通報了6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4月3日,貴州省紀委監委通報了6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1月20日起,云南省紀委監委10次通報曝光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和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問題;同日,北京市紀委監委通報了兩名黨員公職人員醉酒駕駛問題;還是1月20日,寧波市紀委監委通報了4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案例;1月17日,宣城通報兩起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問題……
那么,除了危害安全,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駕相比普通群眾背后還可能隱藏什么問題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報道黨員干部酒駕問題時提到,黨員干部酒駕醉駕背后,不少牽連著違規吃喝、公車私用,甚至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風腐問題。要持續加大監督執紀執法力度,既要對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問題嚴查嚴處,又要了解核實清楚在哪里吃喝的、有哪些人參與、誰組的局、誰買的單。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后,將受到怎樣的處分?
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酒駕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在實踐中,一般適用于黨紀輕處分。不過,如果黨員與公職人員因醉駕或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則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理。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以及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等,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資料來源:中青報、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