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出院條件不出院,繼續“掛床”治療,因此產生的費用究竟由誰承擔呢?4月17日,鄭州新鄭市法院調結一起因交通事故“掛床”治療費用糾紛案件。
矛盾:一方不積極支付費用,一方賭氣“掛床”治療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新鄭市和莊鎮王某駕車與時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時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未讓優先通行一方先行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時某住院治療38天出院,在向王某索要賠償時,時某與王某和王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就過度治療產生費用,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案件進入調解階段。
新鄭市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員趙玉霞了解到時某起訴要求賠償人傷損害總金額3.4萬元,王某一方只愿賠償2.7萬元,雙方各執一詞,調解被迫擱淺。
趙玉霞深入了解發現,時某從2022年9月26日入院后,期間有15天時間沒有用藥醫囑單,患者可能存在“掛床”現象。這也是造成雙方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根源則是王某不積極支付相關費用,出事后對受害人缺乏關心,致使時某產生抵觸心理,索性長時間住院。
對此,趙玉霞告知雙方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矛盾,從而減輕訴累,最終雙方當事人成功達成調解意見。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時某賠償款2.8萬元,時某放棄其他訴求。
說法:過度治療浪費醫療資源也加重賠償責任
“掛床”是患者已經不需要繼續治療應當出院卻故意留院,不辦理出院手續,這種現象在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尤為明顯。
對此,趙瑞蓮表示:“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欲通過“掛床”住院主張超出其實際損失賠償的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更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其間擴大的各項費用損失,不屬于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范圍,過度治療、掛床治療不僅浪費了醫療資源,也加重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應依法予以扣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