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傷一方有陳舊性損傷能否對事故責任人減輕賠償?近日,周口市中院二審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就遇到這樣的問題,今天,記者就帶你去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2022年9月1日11時許,李某駕駛貨車與袁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袁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袁某無責任。后袁某住院花費醫療費2.33萬元,經專業機構鑒定,事故造成袁某十級傷殘,其自身疾病和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對傷殘結果負同等責任。
出院后,袁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賠償,李某均以袁某自身“陳舊傷”,也是造成其傷殘的原因,賠償應當按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為由,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協商無果后,袁某遂將李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訴至河南省西華縣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14.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李某駕駛貨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與袁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傷殘系袁某“陳舊傷”與事故共同造成賠償應否按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的問題,《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袁某無責任,故李某應對袁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盡管鑒定報告中注明“陳舊傷”與事故造成的傷情對于袁某的十級傷殘負同等責任,但其“陳舊傷”與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也不存在過錯。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裁判要點明確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故李某關于賠償應按“陳舊傷”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袁某賠償款13萬元,李某支付袁某賠償款1.2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交通事故中,陳舊性損傷能否減輕賠償?
周口市中院民二庭庭長李水安表示,交通事故中,陳舊性損傷與傷殘評定構成聯系時,能否依據損傷參與度比例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應把握其中過錯責任、因果關系及保險公司免責的法定情形,當陳舊性損傷已轉化為個人特殊體質,雖然對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影響,但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受害人無責任對于損害發生或擴大,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故不存在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同時,交強險系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公益性,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故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交強險責任均無法律依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