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讓勞動者維權更有底氣!勞動爭議20問“錦囊”請收好

          2023-04-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五一國際勞動節將近,作為勞動者,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勞動合同必看哪些條款嗎?今天,鄭州市管城區法院法官為你準備了一份20問的“錦囊”,請收好。

          一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問:勞動合同應當由誰持有?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問:拖欠工資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可以,但需要一定條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四問: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五問: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六問: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七問: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幾種?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八問: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可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九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十問:試用期期限有何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十一問: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十二問: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還能獲得勞動報酬嗎?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十三問:勞動者在享受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嗎?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四問:在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五問: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六問: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雙方都有什么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十七問:《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適用于哪些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十八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保密事項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十九問:用人單位出現名稱變更、合并等情況,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十問: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還能獲得勞動報酬嗎?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曹杰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