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到朋友圈被罰1萬元且開除?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奇葩”案件做出裁決,判處用人單位扣除員工報酬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微信朋友圈是如今人手必備的社交平臺,不少企業將其視為“廣告牌”,希望能通過員工的轉發吃上一口私域流量。近年來,公司強制員工轉發廣告到朋友圈的案例著實不少,更有甚者還不準設置三天可見,頭像也要強制更換,若有不從輕則扣績效降工資,重則終止勞動合同,直接讓員工卷鋪蓋走人。對此,許多“打工人”為了“飯碗”,只能遵照老板指示,可這不僅扭曲了朋友圈的觀感,有的還搭上了自己的“人設”,被視為“微商”慘遭親朋好友屏蔽。
按理說,員工朋友圈乃是私人空間,發與不發、發什么,屬于個人自由。但此類強制轉發事件反復出現,背后的一些共性問題也值得深入思考。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如果想要增加員工的工作內容,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而且,如果因為拒絕而導致被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就屬于違法解除。與此同時,《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用人單位因員工未轉發朋友圈就罰款,本身也是一種違法。可以說,法律以詳細規定,完全否定了單位強制員工轉發朋友圈行為的合法性。
但從現實中看,員工想拿起法律武器卻并不容易。一方面,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尚屬于賣方市場,勞動者相對弱勢,面對這種家長制的粗暴管理方式敢怒不敢言,偏向于忍一時風平浪靜。另一方面,真撕破臉維權也面臨著打官司曠日持久的問題,高昂的維權成本也令許多勞動者望而卻步。種種因素疊加,加劇了管理者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對勞動法規的無知,進一步帶來管理“公”“私”不分的問題,更產生了干涉員工生育自由、要求完不成業績的員工下跪等極端事件。
此次法院判決,明確朋友圈內容應個人自主決定,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警示,也是引導企業審視自身角色的契機。今天互聯網內容浩如煙海,廣告早已不是一發就靈,而是必須先考慮目標客戶是誰、策劃內容是否有足夠的含金量。機械式轉發與朋友圈“畫風”不一樣的廣告,很容易讓觀眾心生厭惡,對企業形象反而是一種損害。而一家優秀且自信的公司,時時刻刻尊重公私生活的邊界,營造輕松健康的工作氛圍,員工自然而然會在朋友圈乃至各種社交平臺上大曬公司的優點。這遠比刻意的廣告更能塑造公司的口碑。
用工單位強制員工轉發朋友圈,既違反相關法規,又引發員工不悅,更不一定有好效果,如此損人不利己,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