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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鐵上遭掌摑后還手被認定“互毆” 遭遇“飛來橫禍”我們該咋辦?

          2023-05-0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被掌摑,只要還手,就是互毆?近日,成都鐵路公安局針對一起案件的“互毆”認定,引發網友一片質疑。

          5月2日,一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其獨自乘坐高鐵,在其后排坐了5個人,其中2個大人3個小孩。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戲,期間多次撞擊自己的座椅背。該女子稱,忍無可忍之下,自己回頭制止。而制止孩子的行為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因此起了爭執。爭執中,孩子家長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還擊。

          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對上述被打后還手的女子處以200元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處以500元行政處罰。該處罰結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廣大網友熱議。

          事發時圖源網絡

          其中不少網友表示,對處罰結果不能理解:被打了還要被罰?被打還不能還手了,是不是得躺下?那本案中被打女子還手的行為到底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呢?面對“飛來橫禍”,該如何處理?今天,就來好好盤一盤。

          互毆or正當防衛?

          關鍵在于是否被動的、節制的

          所謂互毆,顧名思義,互相斗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且雙方或多方均是主動的,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

          如何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后稱《意見》)中作出了明文規定。

          《意見》明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該事件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圖源網絡

          在該事件中,有律師公開表示,處罰合理合法。從社會、法律的角度來講,雙方的行為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過,在接受潮新聞記者采訪時,兩位律師提出了不一樣的看法。

          “區別互毆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在于后動手者主觀上是否具有防衛目的,是否被動的、節制的。”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解釋稱,如果因為事發突然,為了制止先動手者不法侵害、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后動手者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具有被動性和節制性,那么后動手者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是互毆。相反,如果雙方主觀上均具有預謀性和主動性,斗毆雙方主動采取措施使對方遭受侵害,那么這屬于互毆。

          回歸事件本身,趙良善指出,女子與孩子家長爭執中,被孩子家長突扇一巴掌,女子還手出于本能反應,還手是被動的,而且女子還手后沒有繼續侵害先動手者孩子家長,從而說明女子的行為具有節制性,因此,可認定為女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非互毆。

          “目前實務中一般將本案雙方這種行為認定為互毆行為,如果女乘客在極力避免沖突之下,仍受不法侵害,被迫還擊則不應認定為互毆,是正當防衛。”浙江圣港(湖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偉華亦持類似觀點。

          當事人短視頻截圖

          他分析稱,在本案中,小孩子在高鐵上多次撞擊前排乘客椅背,小孩子家長疏于監管、沒有及時教育、管控不到位,應認定有過錯在先。在受擾女乘客(也即該事件涉事女子)回頭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小孩子家長沒有正確認識這個事情,及時教育、引導、管控好自己的小孩子,反而互罵、扇了前面女乘客一巴掌,屬于先動手打人,過錯明顯,導致女乘客還擊。

          被掌摑女子已提交行政復議

          遭遇“飛來橫禍”我們該咋辦?

          繼拒絕接受和解后,7日凌晨,當事女子再次在網上發視頻表示,已經在申請行政復議。她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后果,這樣的結果她說服不了自己。

          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為行政復議。

          趙良善律師解釋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在60天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事件連續多日發酵,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網友評論截圖

          這也讓我們不禁思考:今后要是也遇到了這樣的事,該怎么辦?怎樣才能懲治“惡人”又維護了自身尊嚴?打回去一不小心就成了“互毆”,不動手著實有些憋屈,陷入兩難局面。

          在這起掌摑事件中,我們不能貿然斷言,“互毆”定論就一定是錯的。但基于法理和社會影響,還原事件原委,厘清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尋求一種更有力、更穩妥的處置之道,是我們都想看到的,起到以案說法、啟示眾人的作用。

          事實上,“飛來橫禍”并非偶發事件。

          今年2月1日,據成都鐵路公安局成都公安處通報稱,一男子醉酒后,在彭州開往犀浦的C6096次列車上情緒失控,毆打列車工作人員。該男子也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以行政拘留12天的處罰。

          像這種“惡意找事”的人,你以為逞一時之快,就不用負法律責任了嗎?

          趙良善律師認為,諸如此類的事件反映了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一種施暴行為。針對施暴行為,受害人要敢于說不,敢于反抗,勇于和施暴者搏斗,而非選擇被動挨打。即便對方受傷,受害人也是正當防衛。同時,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警方處理。

          張偉華律師同樣認為,上述這些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范疇。對于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大家怎么看待這起掌摑事件,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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