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明天“六一”,鄭州市中院發布護“童”成果

          2023-05-3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明天就是“六一”國際兒童節,今天,鄭州市中院對外發布去年以來,鄭州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取得的成果,并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2022年,鄭州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少審庭)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鄭州兩級法院共審理一審涉少刑事案件412件,幫扶救助未成年人684名,取得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22年,鄭州兩級法院共審理一審婚姻家事案件13026件,結案率96.76%,調撤率45.3%,有力促進了家庭和諧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對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探望等權益的案件,優先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充分尊重其真實意思和選擇。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案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的實際需求,并給予利益最大化。

          2022年,少審庭法官開設網絡課堂,以“以愛之名、護航少年的你”為題,為鄭州16中學生開展線上專題普法。走進新密市尖山學校為留守兒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并贈送學習、體育用品。以案釋法、線上形式向鄭州七中和鄭東新區康寧小學進行法治宣傳。各基層法院也通過線上線下課堂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通過持續的送法進校園活動,向未成年人傳遞法律理念,讓未成年人感受司法溫暖。

          ■典型案例

          案例一:譚某某人身損害賠償案——能動司法促進家校和諧

          譚某某與肖某某系鄭州某初中同班同學,足球課上兩人發生碰撞,譚某某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3.6萬余元,就醫療費承擔問題,譚某某、肖某某的家人及學校三方協商多次未果,訴至法院。

          經庭審調查,查明校方在足球課上的安全提示方面已盡到義務,譚某某和肖某某作為足球課參與者,均無明顯責任。法院在庭前、庭后多次調解,促成三方就醫療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校方在購買的保險范圍內承擔部分醫療費,肖某某承擔部分營養費,譚某某自擔部分責任,三方握手言和。

          意義:競技類項目在練習過程中,傷害有時不可避免。本案中,校方已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如果認定校方負主要責任會使其在今后組織體育教學活動時心存畏懼。認定受傷的譚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則不符合情理。認定正常參與體育活動的肖某某承擔責任,對其也不公平。法院通過細致入微的工作,促成三方握手言和,校方不再對組織體育活動心存芥蒂,孩子們也能更好地享受體育運動帶來的快樂,家校和諧,方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案例二:吳某、耿某拐賣兒童罪一案——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吳某、劉某(已另案處理)聯系被告人耿某,將自己剛出生的女嬰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范某(已另案處理)。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吳某與劉某聯系被告人耿某,將自己剛出生的孩子以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牛某,因醫院報警被公安機關制止。

          被告人吳某、耿某結伙拐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二被告人實施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故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

          意義: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深惡痛絕。本案被告人吳某兩次拐賣親生子女,被告人耿某予以協助,行為性質惡劣,人民法院對本案被告人及犯罪鏈條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另案處理)進行嚴懲,對不法之徒起到極強的震懾作用。

          案例三:朱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在校學生要摒棄不勞而獲思想,遠離“兩卡”收購販賣

          2021年4月底,張某某(已另案處理)聯系被告人朱某某收購電話卡。2021年4月底至5月,在河南省某學校,被告人朱某某以每張7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向同學李某、鄧某等人收購電話卡,并將本人的三張電話卡及收購所得的十九張電話卡交給張某。被告人朱某共獲利120元。后經查證,朱某某賣出的電話卡被用于電信詐騙,涉及詐騙金額14萬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知曉通信電話卡不能出售、轉讓的情況下仍收購、出售電話卡給他人用于網絡犯罪活動,情節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被告人朱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初犯,具有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故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意義:“兩卡”違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購買電話卡和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相關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朱某某系在校學生,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周歲,對違法犯罪的后果認識不到位,加上不勞而獲的不良思想,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依法判處朱某緩刑,體現了少年審判“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