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為加快建立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健全服務管理制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健委等5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從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之日起,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生育保險。
據了解,按照這一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為其辦理生育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按照當地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全省統一的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60%確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期限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醫保部門核定的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進行繳費,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入庫。
另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相關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直接結算。其中,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日標準按照其月繳費基數除以30計算。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