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7月24日消息,針對深圳網民關于“演唱會門票開售即‘秒空’,‘黃牛’卻在社交網絡上加價銷售門票”的投訴,深圳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回復稱,已將有關摩天輪高價售票的線索移交至市公安局,請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這位網民5月27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稱,演出市場強勁復蘇,久未露面的“黃牛”傾巢而出。有的演唱會門票開售即“秒空”,“黃牛”卻在社交網絡上加價銷售門票。從法律角度看,倒賣演出票已經踩到法律紅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罰款或拘留。從市場角度看,“黃牛”囤積居奇、肆意加價,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增加消費者經濟負擔,擾亂市場秩序。一旦售價過高,或售賣的是假票,傷害了觀眾感情,將會直接影響演藝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建議參照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做法,實行演唱會實名制購票,類似于高鐵售票,這樣能夠有效打擊、遏制“黃牛”的氣焰,規范演出行業的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不受侵犯。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更應該給全國樹立旗幟,引領全國演出行業票務市場良性發展。
深圳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7月24日回復稱,網民留言中所反映的問題,龍崗區政府有關部門已依法核查和處理。6月16日,龍崗區局約談了演出舉辦單位和大麥票務,核查了大麥網后臺數據,未發現違規售票情形。6月14日,我局將有關摩天輪高價售票的線索移交至市公安局,請公安部門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二條第三款依法處置。
記者注意到,《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