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回家停車蹭住別人車,別人報警謊稱不是自己開的車,隨后又耍小聰明,喝一杯白酒混淆酒精測試數據,企圖蒙混過關。結果作繭自縛,今天,記者帶你去看看法院咋判的。
2021年8月28日,江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后駕私家車返回居住小區。停車期間刮擦到王某車輛后自行離開,王某發現后報警。交警上門調查,發現江某身上有酒氣,遂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1mg/100ml,江某辯稱自己不是駕駛員,交警遂前去調取監控資料期間江某又喝下一杯白酒,在確認江某系駕駛員后,交警再次將江某帶至醫院抽血檢驗,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1mg/100ml。
公訴機關以江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河南省汝州市法院提起公訴,江某辯稱其有二次飲酒行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第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江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沒有異議,但其在事故發生后配合調查期間,先是否認自己是車輛駕駛員,后又在交警調取監控期間再次飲酒,企圖使得無法查清其駕車時的酒精含量,屬惡意規避檢查,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應自己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江某在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后,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1mg/100ml,公訴機關以該鑒定結果作為江某的醉酒認定依據,符合立法本意。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江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