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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守護青山綠水,河南法院發布十起典型案例

          2023-08-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帶著便攜式電打漁機下河電魚;在未取得黃河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采區黃河河道灘地內擅自開采砂土;明知沒有采伐許可證,8人砍伐楊樹82棵……8月15日,在首個“全國生態日”,河南省高院通報了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春節前后,被告人張某仲、楊某國、黃某玉、王某廷、邵某祥經共同商議,在未取得黃河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采區臺前縣清水河鄉原李清浮橋北岸西的黃河河道灘地內擅自開采砂土,并運輸至臺前縣清水河鄉邵集村東堆放,部分砂土已被出售。經過對堆放砂土檢測、測量,非法開采的砂土為磚瓦用砂,堆放現場砂土19319.7立方米,已經運走出售砂土5414.4立方米,即五名被告人合計開采砂土24734.1立方米。

          經價格認證,每立方米砂土18元,該批非法開采的砂土價值445214元。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并請求判令張某仲等五名被告連帶賠償礦產資源損失價值97459.2元及勘測鑒定費用2萬元,并在河南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五被告擅自在黃河河道禁采區采砂,非法采砂價值445214元,構成非法采礦罪,且五名被告人犯罪作用相當,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祥系累犯;被告人張某仲、楊某國、王某廷、邵某祥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積極承擔礦產資源損失賠償責任等量刑情節,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個月15天到3年4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1000至2000元,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采砂活動。在審理過程中,經當庭組織調解,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與本案五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五名被告支付礦產資源損失97459.2元、勘測鑒定費用2萬元及500元賠禮道歉報紙刊登費用。

          案例二:

          梁某栓、戚某淅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6月15日晚,梁某栓、戚某淅帶著便攜式電打漁機在淅川縣滔河鄉白亭村丹江河流域電魚,他人發現后向公安機關舉報。淅川縣公安局滔河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將正在打魚的梁某栓、戚某淅抓獲。

          淅川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淅川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梁某栓、戚某淅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采取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數量90公斤,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其相應的刑罰。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中國水產品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品研究所對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撈水產品所致生態損失做出《生態損失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對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撈水產品所致生態損失的修復建議為,梁某栓、戚某淅應當在水域放流成魚270公斤,幼魚87703尾。

          南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梁某栓、戚某淅在丹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觸犯刑法,還對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水資源保護造成較大損害,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致使水域生態環境受到破壞,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梁某栓、戚某淅承擔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在案發流域增殖放流成魚270公斤,幼魚87703尾。

          案例三:

          張某紅等人盜伐林木、李某廣濫伐林木案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張某紅承租某光公司租賃的某水務集團的部分土地。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嵩聯系到被告人李某廣,經被告人趙某占、張某紅同意后,被告人王某嵩和李某廣2020年6月27日簽訂樹木買賣合同,以20萬元的價格將楊樹賣給被告人李某廣,被告人張某紅、王某嵩等人負責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樹木買賣合同簽訂后,被告人張某紅、王某嵩多次催促被告人張某龍加緊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在沒有某水務集團同意并出具委托書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龍告知被告人張某紅、王某嵩、趙某占無法辦理采伐許可證,其可以協調森林公安和林政等部門,確保采伐樹木過程中不被上述部門查處。被告人李某廣購買林木后,在明知沒有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經征得被告人張某紅、王某嵩、張某龍同意后,雇傭李某俊等8人于2020年8月18日實施砍伐,直至8月21日案發,期間共計砍伐楊樹82棵,活立木蓄積量為26.7479立方米。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紅、王某嵩、張某龍、趙某占明知涉案樹木系某水務集團所有,在未取得該公司許可、委托的情況下,仍合謀盜賣涉案樹木,致82棵林木被盜伐,活立木蓄積26.7479立方米,數量巨大,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廣購買林木后,在明知涉案樹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下,采伐林木82棵,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張某紅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王某嵩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2年4個月,并處罰2萬元;判處張某龍犯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2年4個月,并處罰2萬元;判處趙某占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李某廣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1萬元。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張某紅、王某嵩、張某龍、趙某占支向某水務集團支付4萬元代為補栽林木款并由五被告在河南法制報刊登道歉聲明。

          案例四:

          范某林、趙某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自2021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范某林、趙某軍二人合伙制作3個“抬網”,每個長30米、寬30米,并將“抬網”放入白龜山水庫水域內,進行非法捕撈活動。2022年5月18日,民警在平頂山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滍陽鎮東羊石白龜山水庫水域將正在非法捕撈的被告人范某林、趙某軍現場抓獲。二人使用禁漁工具“抬網”在白龜山水庫水域內捕撈魚類,并將捕獲的魚類販賣,獲利32000余元。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范某林、趙某軍退繳違法所得32000元。

          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林、趙某軍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當庭認罪認罰。判決被告人范某林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趙某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已追繳的違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沒收,對扣押的漁船2艘、船用馬達2臺、氣泵1臺、抬網3個、158斤魚予以沒收。

          其他典型案例:

          張某節訴滎陽市人民政府、滎陽市林業局行政補償案

          胡某強非法采礦案

          郭某安、郭某非法采礦案

          王某勝等人非法采礦案

          郭某森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褚某、張某燦污染環境案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棟梁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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