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頭緊,將閑置的銀行卡、電話卡出售給別人;幫別人辦張銀行卡、電話卡就可以躺賺幾百上千。是不是很心動?小心,這很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王甲和王乙二人系兄弟。王甲2018年在境外的網絡賭博公司工作時接觸到網絡賭博“跑分”之類能幫助犯罪活動洗錢的行為。所謂“跑分”,是指利用自己名下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為他人進行代收款,隨后再轉款到指定的賬戶,幫助犯罪團伙進行洗錢,賺取傭金的不法行為。
自2022年7月起,王甲便開始帶領王乙利用他人銀行卡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贓款。兄弟二人責任分工明確,其中,王甲負責招募卡主,根據飛機APP群中上線人員指令,實施操作銀行卡進行轉賬及“跑分”等;王乙負責接送卡主、看守卡主,以及在王甲操作轉賬時提供駕駛車輛服務。二人妄想通過效仿電影里開車轉款就能躲避公安機關打擊。
王乙被抓獲后交代,車某將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及支付密碼,手機卡、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二人用于“跑分”。經核實,流入資金共計150萬余元,王甲非法獲利2萬元,王乙非法獲利8000元。
經審理認為,王甲、王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判決王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決王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說法:隱瞞犯罪所得要負刑責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產生的收益還為其提供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