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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州戶籍改革新政發布

          2023-09-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鄭州戶籍改革新政發布

          有合法穩定工作或有合法穩定住所均可落戶鄭州市區

          昨日,鄭州市公安局下發《鄭州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加快推動已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意見指出,鄭州市將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持續推進全市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

          戶口遷移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隨本人落戶

          意見適用范圍: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1.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區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不受社保繳費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未成年人遷移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2.繼續落實直系親屬投靠入戶政策。申請人在我市中心城區有常住戶口,經戶主同意,可申請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3.繼續落實人才引進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入戶,往屆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應屆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留學歸國人員入戶,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4.繼續落實購房入戶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區購買住房的人員,可申請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已被拆除或屬非住宅類、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為立戶地址。

          5.繼續落實工作調動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入我市中心城區工作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6.繼續落實投資納稅入戶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區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連續經營3年以上,每年納稅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或一年納稅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實際投入外資額,每10萬美元可遷入1名管理生產骨干。

          7.繼續落實遷入城鎮的農村籍退伍轉業軍人入戶政策。參軍前戶口在農村的退伍轉業軍人,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8.繼續落實成建制遷移人員入戶政策。外地企業成建制遷入我市的職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入。

          9.繼續落實高校招生入戶政策。戶口住址在省市外學生被我市高校錄取后,可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學校集體戶口。

          10.繼續落實縣(市)、上街區落戶中心城區與市外遷入中心城區一致的入戶政策。鄭州縣(市)、上街區戶籍人口遷入中心城區的,須符合外市戶籍人員遷入中心城區的落戶條件。

          縣(市)、上街區參照中心城區的戶口遷移政策,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戶籍登記

          改革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

          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

          1.符合戶口遷入條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落戶:

          (1)就業單位集體戶

          (2)經戶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戶

          (3)社區集體戶

          2.公安派出所應當以鄉鎮、街道或者社區、村(居)委會為單位設立社區集體戶口,為符合落戶條件,但在當地沒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沒有直系親屬投靠、就業單位無集體戶口(含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的人員提供落戶地址。

          符合遷移條件的可在城鄉之間遷移

          1.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凡在農村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投靠農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實際居住在農村,可將戶口遷入農村。在拆遷改造、村民產權登記、土地確權等特殊時期,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入戶。

          2.在我市返鄉就業創業的城鎮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業創業地落戶。包括在鄉村設立的企業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鄉村依法投資經商或興辦實業以及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并依法經營的城鎮人員。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1.外地市戶籍人員符合我市落戶條件,申請人通過戶籍窗口辦理遷移戶口業務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核發的居住證、租賃房屋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學歷證書等證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可不再提供以上證明材料。

          2.對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落戶方式,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不需提供證明材料。

          3.依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國家和省簡政放權對事項取消、下放、調整的要求,對相關證明事項實行動態調整,進一步簡化辦事手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張玉東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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