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扣減標準由14400元提高到24000元;政策執行期限統一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10月9日,記者從河南省人社廳獲悉,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我省采取措施,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根據《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記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我省執行的是2019年國家政策。按照國家政策授權,我省將貧困人口、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退役士兵等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扣減標準,頂格上浮為14400元;將企業招用貧困人口、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的稅收扣減標準,頂格上浮為7800元。此次,我省在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繼續明確頂格上浮。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