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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考區溫馨提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

          2023-11-23 來源: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 分享到: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河南考區參考人員,為確保您順利參考,溫馨提示如下:

          01

          考試時間及科目

          11月25日下午 14:00—16:00? ?
          專業考試(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公安專業、小語種崗位)


          11月26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7:00??
          申論


          02

          注意事項


          (一) 準考證打印起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0日00:00—26日15:00,建議您考前盡快登錄打印,(打印網址:http://gwy.cpta.com.cn)若您登錄報名系統時網絡較慢,盡量避開網絡高峰,錯峰打印。打印后認真檢查自己的準考證信息是否完整,若發現信息不完整的及時重新打印。建議備份準考證電子文檔,以備不時之需。


          (二)參考人員請按準考證上的提示,攜帶紙質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原件參加考試。(并留意身份證的有效期。電子身份證、超出有效期的身份證等其他證件不能作為有效入場證明。到達考點后,再次確認入場證件,發現證件不齊,應及時向考點考務辦公室求助。)


          (三)請認真查看準考證上的考試時間、考點學校、地址,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特別提醒。


          (四)由于本次筆試的考點較多,分布較廣,建議參考人員提前了解乘車路線、查詢考點地址,考試當天務必提前出發前往考點,避免堵車影響考試,有條件的建議您在考點附近住宿。


          (五)考試當天社會車輛不得進入考點。建議您不要自行駕車前往,接送參考人員車輛,請在距離考點大門一定距離處即停即走,避免造成交通擁堵。


          03

          考前提醒


          (一)考生需自備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


          (二)開考前按要求有序進入考點,分散待考;考試前30分鐘可進入考場;開始考試后不能提前交卷、退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能進入考場。


          (三)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員不得進入考點和在考點周圍聚集。每場考試結束后,考生須服從考點安排離場。??


          (四)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注意個人飲食衛生,保持良好心態。根據個人身體狀況,準備必需藥品。


          04

          誠信參考

          (一)到達考點后,要認真閱覽考點《考場規則》、《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相關條文司法解釋等相關展板內容和準考證頁面的注意事項、考場板書內容;認真聆聽考點廣播或監考人員宣讀的監考指導語、有關提示等;以上內容均屬于考務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了《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經提醒”內容的告知義務。


          (二)按時入場,入場后仔細核對準考證考點、考場、座位信息是否一致,如發現走錯位置,立即向監考老師報告。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視為違紀。

          (三)進入座位前,應按監考老師要求,將規定可攜帶文具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機等通訊工具應關機并關閉鬧鐘。嚴禁將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等各種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工具和具有計算、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否則,無論是否使用均視為違紀。


          (四)開考前,應按監考老師要求,及時在答題卡、試卷上正確填涂個人信息。未按規定填涂個人信息,視為違紀。


          (五)遵守考場紀律,嚴禁對試卷進行拍照、竊取、傳播等,否則視為違紀。


          (六)考后對答卷進行雷同檢測,不得抄襲、窺探他人答卷,并有義務保管好個人答卷。無論本人故意或無意,無論抄襲或被抄襲,經認定為雷同答卷,均按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七)根據考試鈴聲提醒,合理規劃好作答時間。開考前不得提前答題,考試結束后應按監考老師要求,停止作答并舉起右手。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視為違紀。


          (八)采用計算機閱卷技術,必須按要求規范作答,超出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無效,自行在答題卡上標注作答題目或內容,作答無效。


          (九)考試結束后,將試卷、答題卡擺放在指定位置,經監考老師清點無誤,在考場座次表簽字,領取身份證后,按監考老師指令有序離場。嚴禁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否則視為違紀。


          (十)考點考場全程視頻監控,請規范個人言行。不得擾亂考點、考場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不得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


          05

          違規違紀部分條款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七、八、九、十二條):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

          ? ? 2023年11月22日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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