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一周,肉攤老板的老朋友“生鮮燈”,就將正式離場了。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此前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日前各地及鄭州市場的肉類店鋪和攤位原先紅色系的“生鮮燈”,均陸續替換為白色LED燈。
鄭州沃爾瑪超市已經更換為白熾燈 唐學勤 圖
事實上,對于“生鮮燈”的禁用,肉攤經營者并非沒有異議。“換燈一個多月,生意逃掉一半”“好多顧客以為我的肉品質下降了”“(紅色燈)讓店鋪整體氛圍更好”……當然,也有經營戶直言“換了清凈”。可見,距離經營者心甘情愿地給所賣產品“脫去濾鏡”,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想必這個時間不會很長。消費者苦生鮮燈久矣,自然樂見產品的“素顏”。即便暫時可能有點“不適應”,但終歸會為品質買單。商品僅因換燈而銷量大減的現象,其實也反向說明了此前“生鮮燈”對消費者的誤導確實不輕。
而且,如果此前商家是“隨大流”地使用生鮮燈,上演了劣幣驅逐良幣;而當周圍的商家都棄用這條“捷徑”后,自己當然也沒理由再堅持。到那時,由于“換燈而影響銷售”的偽命題便會不攻自破。
然而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新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方面,只有生鮮食用農產品是被明令禁止使用,而熟食店、水果店等仍采用暖色燈光或者彩色袋子來“美化”食品;另一方面,對于如何界定燈光對食用農產品的感官性狀造成的“明顯改變”,尚缺乏統一的標準。
另外,“濾鏡”效應絕不僅存在于生鮮肉類產品和食品行業中。小到熟食店、美甲店,大到購房者參觀樣板間,市面上通過視覺誤導手段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性狀認知的現象比比皆是。但畢竟生肉類產品是最貼近群眾日常生活的,理應最先受到管控和規范。
可是,“縱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有肉鋪經營者三易照燈,仍不確定是否合規;有賣不同顏色雞蛋的攤主不知道該用什么顏色的燈。所以,行業主管部門需要盡快圍繞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裁量標準,從而減少經營者的“試錯”成本和違規風險,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禁用“生鮮燈”,說到底是為了讓不合格肉品無處遁形,讓消費者“眼見為實”,放心購買肉類產品。經營方和監管方都應秉持這一理念,不過度憂慮,也不過度執法。相信當經營者把精力集中在肉品本身時,消費者自有定論。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評論員 周也琪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