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結合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省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優化峰谷時段設置,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具體時段詳見附件。
《通知》明確,調整峰谷浮動比例。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69:1:0.46,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之和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
《通知》同時指出,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同時,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3月12日至19日。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侯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