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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去新密挖化石“發家致富”?這樣做可能違法!

          2024-03-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近日,春光明媚,吸引大批游客到新密賞花踏青,尤其是袁莊鄉的一個小山村火了。記者在多個抖音賬號看到,該村莊某處發現大量蟲類、貝類古生物化石,有不少網友挖到化石后,在網絡媒體上“炫耀”一起“發家致富”,引起“采石熱”,甚至吸引不少鄭州市民慕名而來。

          那么,私自挖掘古生物化石合不合法?法律都有哪些規定?今天,一起來聽聽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咋說。

          據了解,雖然現場挖出來的三葉蟲、貝殼等化石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但具有一定的科研、科普、觀賞價值。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呂潔說,市民的私自挖掘行為有可能違反《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由國務院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條例,并于2019年修訂。該條例共六章45條,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條例第二條規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

          古生物化石與文物既有區別也有聯系。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古猿、古人類化石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依照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已經作了明確的管理歸屬劃分。第三條明確規定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而且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對生物化石的挖掘只能是因為科學研究、教學、科學普及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且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后才能進行。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挖掘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呂潔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如果發現化石請勿私自挖取或撿走,應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以免違法受到處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徐鵬展 文/圖?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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