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迅速發展,不少商家為取得良好的推廣效果,往往會使用網紅的照片為其鏈接引流,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他人肖像權。今天,記者從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調解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被告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000元。
謝某某系小紅書平臺的時尚博主,經常通過小紅書發布個人穿搭照片和視頻,賬號粉絲數量過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3年10月,謝某某發現許昌某公司在其注冊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銷售的多條商品鏈接中,使用多張含有謝某某肖像的圖片用于其所銷售商品的商業推廣、宣傳、銷售。謝某某認為,許昌某公司未經自己許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業目的,侵犯其肖像權,給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將許昌某公司訴至魏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萬元。
為有效化解矛盾,調解過程中,專職人民調解員吳海燕從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原告當事人模特職業的特殊性和被告公司經營等情況,與雙方當事人反復溝通,聽取雙方意見,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
被告承認其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并承諾立刻下架使用謝某某肖像照片的商品鏈接,同時,被告還表示愿意為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認為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希望調解到其能承受的范圍內。吳海燕立即聯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在賠償數額上做出讓步。最終,雙方達成被告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000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的調解協議,該案圓滿化解在訴前。
馬上普法: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8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條第二款:“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165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