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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場監管總局: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2024-04-10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分享到:

          4月9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會上記者問到現在發現直播帶貨越來越火,但同時虛假營銷的行為也在不斷發生,請問《條例》如何細化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以及直播平臺經營行為的監管?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回應,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于“臺前幕后”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于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范還不平衡。《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范。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三無產品”往往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都沒有,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后體驗。

          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范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鄧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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