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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做欺凌者、受害者、旁觀者……如何向校園說“不”? 聽聽民警、老師怎么說

          2024-04-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校園安全教育,提高在校學生法治觀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發生,4月25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走進聚源路小學教育集團西校區,開展預防校園欺凌安全教育活動,為師生們帶來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宣傳課。

          要敢于說”不“,善于說”不“!

          “什么是校園欺凌”“怎樣預防校園欺凌”“遇到校園欺凌如何應對”……活動現場,鄭東新區分局祭城路派出所副所長王思晗與同學們進行互動交流,通過真實案例深入淺出地向同學們講授了如何識別和預防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等內容,教育引導孩子們要敢于對校園欺凌說“不”、善于說”不“。

          活動中,民警還向全體學生普及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全體學生要堅守道德底線,不碰觸法律紅線,做遵法守法好公民,遇到校園欺凌要及時向家長、老師、公安機關求助,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此次活動,全體師生對校園欺凌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紛紛表示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將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自覺抵制校園欺凌等不良風氣。

          不能向不法讓步,年齡不是擋箭牌

          隨后,針對校園欺凌問題,記者對王思晗警官和該校五年級的劉曉瑜老師進行了專訪。

          1,什么是校園欺凌?

          ”如果遇到以下行為,請對老師和家長大膽說出來。“王思晗介紹,校園欺凌主要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以學生為參與主體,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校園欺凌主要表現為肢體欺凌,通過肢體動作去恐嚇、傷害他人,如暴力推搡、拳打腳踢、搶奪或勒索財物等。

          語言欺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社交欺凌,惡意排斥、恐嚇、威脅、逼迫、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故意離間破壞同學之間的關系,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散播謠言、暴露他人隱私、損毀他人形象、孤立排擠他人等。

          2,什么樣的孩子容易被欺負?什么樣的孩子可能會是潛在的欺凌者?

          劉曉瑜說,有些同學會因為過胖、過瘦、矮小等情況顯得性格比較自卑內向,社交能力往往也比較差,缺少朋友,容易成為”弱勢群體“被人欺負。而欺凌者往往學習不好,在班里沒有什么存在感,而又希望成為焦點,往往通過欺凌別人來顯示自己的存在感。

          3,校園欺凌主要的高發時段和高發區域有哪些?

          劉曉瑜說,校園欺凌主要高發時段為課間休息時間、午休時間、上下學途中,主要特點是老師和家長都不在身邊。高發區域為廁所、校門口及周邊、操場及宿舍,同樣也是老師不經常出現的位置。對此,學校也會進一步加強巡邏力度。

          4,如何發現孩子可能遭遇校園欺凌?

          劉曉瑜說,孩子父母平時要和學校老師多溝通,如果發現孩子放學回家悶悶不樂,有厭學的念頭,原本活潑開朗的孩子突然變得陰晴不定,可能是學校有什么事情影響著他。

          如果孩子放學回家全身臟兮兮,身上還有傷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傷到的。千萬不能忽視。

          出現失眠、噩夢、尿床等問題也是孩子遭受校園欺凌的表現之一。

          5,遇到欺凌情況,到底該如何應對?

          王思晗說,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不要激怒對方,可以向路人求救,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必要時采取正當防衛。

          受到欺凌后,不要沉默或報復,要把事情告訴父母和老師。

          家長也要保持冷靜,與學校和老師溝通,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保護孩子權益。

          鼓勵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際關系。家長要培養孩子和同伴建立善意、支持性的人際關系能力,這對校園欺凌的影響能產生緩沖作用。

          校方應該加強日常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設立心理輔導機構,時刻關注學生們的動向,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告知家長。

          對于校園欺凌受害者,校方應立即組織醫療救助、心理干預、司法協助等;對校園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報其家長,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在法律的范圍之內予以適當懲處。

          6,欺凌行為要付出哪些代價?

          ”不能向不法讓步,年齡不是擋箭牌。我國保護的是守法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仍會被處罰。”王思晗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也應承擔以下責任。”王思晗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鄭州市公安局按照“護校安園”總體工作部署,深入開展校園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升了廣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有力維護了校園安全。下一步,鄭州公安機關將持續開展防暴力傷害、防欺凌、防詐騙、防溺水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遠離“黃賭毒”等法治安全教育活動,全力助推法治校園、平安校園建設,護航青少年健康成長。

          記者:張玉東 文/圖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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