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婦女在超市盜竊5次,所盜商品價值總共尚不足400元,沒想到最后攤上刑事責任,悔恨不已。鄭州惠濟警方通過這起案件,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兩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即使價值不高也會涉嫌盜竊罪。
4月22日上午11時,在鄭州市惠濟區坡陽路一家超市,收銀員報警稱抓獲了一名盜竊超市商品的婦女。
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江山路派出所民警當即趕到現場。經現場了解,該婦女將幾件日化用品藏在自己的衣服里行竊,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
民警隨后調取了超市的視頻資料,確認了該婦女當天的盜竊行為。根據超市員工的情況反映,經進一步調查,民警發現此人一個月之內先后5次在超市盜竊各類商品。經超市員工統計,這些商品價值388元。
經民警訊問,該婦女為胡某,其供認了盜竊事實,稱只是出于愛占小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一家超市盜竊生活用品。
調查取證之后,民警依法對胡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次盜竊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定罪的,而是以兩年內是否盜竊三次以上為條件,達到三次以上就構成了盜竊罪,盜竊的數額只影響量刑。
記者 張玉東 通訊員 劉國保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