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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婚后見“娃”難, 執行法官溫情化解讓缺失的父愛回歸

          2024-05-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父愛和母愛本是孩子成長中不可或缺的,但如果父母的婚姻走向盡頭,那這份愛該如何維系?今天,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經該院執行干警的耐心協調,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雙方達成協議,孩子父親每周都有一天時間陪伴自己的女兒。

          呂先生與趙某經相親認識后登記結婚。婚后,因生活瑣事,矛盾頻發。2023年,呂先生與趙某的婚姻走到了盡頭,由于孩子的撫養權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呂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經審理,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折抵后由趙某支付呂先生75000元折價款,并判決女兒小美(化名)由孩子母親趙某撫養,呂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并享有探望的權利。

          然而判決生效后,趙某不僅沒有向呂先生支付折價款,還不允許呂先生探望孩子。無奈之下,呂先生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接到案件后,執行干警潘雨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對被趙某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其名下只有零星銀行存款,無法直接扣劃。在趙某到法院報告財產狀況時,潘雨感受到其有履行義務的意愿,只是資金不足,于是與其耐心溝通,幫助其分析拒不履行的后果,說服她盡快履行。幾天后,趙某將案款一次性履行完畢。

          但是,當執行干警潘雨提及讓趙某協助呂先生探望女兒小美一事,趙某直接拒絕,甚至不接聽電話,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潘雨意識到,雙方矛盾積怨已久,如果一味強調“探望權”,只會令趙某更加抵觸。于是她轉變思路,選擇剛柔并濟的方式與趙某溝通,潘雨從為孩子考慮的角度出發,讓其明白只有完整的父愛母愛才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不要將大人之間的矛盾強加在孩子身上,讓孩子受到更多的傷害。

          幾次溝通后,趙某終于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同意與呂先生坐下來進行協商。

          在潘雨的調和下,呂先生與趙某之間的交流從言辭激烈逐步轉為心平氣和,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每個周末呂先生都有一天的時間可以陪伴女兒。

          “潘法官,感謝您的正確引導,讓我做了正確的選擇,或許正如你所說,這樣對孩子的傷害才是最小的!”趙某感慨道。最后,二人保證一定會遵守協議,共同呵護孩子健康成長。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執行干警潘雨介紹,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給予未成年子女全方位的愛,呵護其健康成長。

          此類家事案件的執行,僅僅依靠法律的強制力是不夠的,執行法官需要秉持善意執行的理念,既解法結,又解心結,才能讓探望權的行使更順暢,才能讓執行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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