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無子女,和侄子一起生活居住30年,去世后侄子能不能分得多些財產?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未婚未育老人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為守護“老有所依”提供了法律依據。
許某生前未婚、無子女,也沒有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離世。許某去世后,其名下留有銀行存款若干,但未訂立遺囑或遺贈協議。許某的8名侄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出代位繼承申請。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許某晚年與其侄子小治一塊生活居住30年,小治照顧許某的生活起居,并給許某提供經濟支持及精神慰藉,盡到主要扶養責任。其余7名侄子雖具備代位繼承資格,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扶養義務。
法官組織許某的8名侄子進行調解,告訴大家,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許某兄弟姐妹的人數,八名侄子可以分配到相應份額的遺產。但小治對許某生前盡到主要撫養義務,可主張多分遺產。又從情理的角度勸導親情的可貴,不能因為金錢而傷了兄弟們之間的親情。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其他7名侄子自愿放棄繼承權,由小治繼承許某銀行存款1.5萬余元。至此,該起代位繼承糾紛圓滿解決。
說法: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者可適當分得遺產
代位繼承需滿足嚴格的法律要件:一是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二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三是代位繼承人需為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輩血親。案中8名侄子作為許某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輩血親,符合代位繼承權的主體要求,有權繼承其父母(許某的兄弟姐妹)應得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鼓勵親屬間互助關懷,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者可適當分得遺產。本案中,小治的扶養行為不僅符合公序良俗,更受到法律認可,經過調解,由其繼承遺產具有正當性與示范意義。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操敏 馬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