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6瓶劍南春酒,發現是“假酒”,要求“退一賠十”,而商家卻認為是“知假買假”,最多“退一賠三”。對此,法官該如何判決?今天,來看鄭州鞏義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
2024年9月,張某到某食品店內購買6瓶劍南春酒,花費2300元。隨后表示,酒是假酒,要求店主退還2300元,并賠償10倍。因被告不退貨退款,引起訴訟。訴訟中,張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店主賠償三倍。
審理中,鞏義市人民法院發現,張某買酒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離開店面后,在店外的車內對劍南春白酒的包裝、商品批號等逐瓶拍攝進行錄像。隨后掃描包裝盒子上的防偽碼,有4瓶全部跳轉為黃色網站,兩瓶顯示域名過期,掃描酒盒底部的物流碼,均顯示該條碼無效。隨后,張某與劍南春官方客服聯系,確認6瓶酒經鑒定防偽特征不符,是假冒標識。另外,鞏義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店家此前已出現售賣假酒情況。
綜合來看,張某從店家購買白酒,雙方成立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張某對交易全過程進行偷錄視頻取證,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交易習慣,其所稱用于招待朋友與其職業、收入、消費習慣等不相稱,可以認定張某的行為系知假買假。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不適用“假一賠十”,但該行為對于監督銷售者誠信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從張某購買白酒的數量來看,屬于個人消費的合理范圍,應認定其符合消費者資格。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店家向張某銷售假冒劍南春商標的產品,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張某損失共計9200元。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