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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熊孩子直播間“開盲盒”,錢還能討回來嗎?

          2025-04-0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盲盒經濟憑借其概率性營銷機制與未知性消費體驗,迅速崛起為新興商業業態,尤其在青少年群體中引發沉迷式消費風潮,那么,當未成年人在直播間多次下單購買盲盒,該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監護人、銷售方及平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三方之間責任又該如何劃分?今天,來看鄭州登封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告訴你答案。

          13歲的趙某未經監護人同意,使用其親友支付寶賬號,在某網絡平臺“某經營部”開設的直播間內,累計下單百余次,消費數千元購買盲盒卡牌。監護人趙某發現其異常消費行為后,通過平臺發起退貨退款申請,并通過快遞多批次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但經營部以“商品已拆封”“訂單部分未退回”等理由,拒絕退還剩余款項6329.5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監護人趙某以該買賣行為違反《民法典》中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規定為由,認為該買賣合同無效,遂將網絡平臺及該經營部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剩余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的購買行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且上述購買行為消費金額較大,不屬于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雙方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無效,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法定監護人未能履行好監護第一責任人職責,對趙某長期使用移動支付進行大額交易消費行為疏于監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某經營部未能結合自身售賣商品特性,借助平臺實名認證、交易信息等填補交易漏洞,在交易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監護人趙某承擔30%責任,某經營部承擔70%責任,某平臺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對方,且已履行善良管理義務,不承擔責任。

          說法:盲盒經濟有交易風險,要防止未成年人參與

          趙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盲盒因其成癮性設計,屬于概率性與隨機性的特殊商品,數百筆大額交易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遠超13歲未成年人的正常認知范圍,超出其日常生活消費水平,且法定代理人對此不予追認,故趙某與某經營部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無效。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本案中原告擅自使用親友手機在直播間下單,監護人被“蒙在鼓里”,但發現后仍疏于管教,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故監護人應承擔監護不力的過錯責任。關于被告某經營部的責任問題。盲盒經濟作為一種新型銷售形式存在交易風險,某經營部作為網絡盲盒商家,應當預見其市場交易群體多為低齡用戶,尤其對本案中同一買家在短時間內出現多筆大額消費,卻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及時止損,故某經營部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韓迪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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