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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典型案例來了

          2025-06-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為進一步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今年以來,鄭州市市場監管系統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第二批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管城區某調味品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管城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農村及城鄉接合部農貿市場巡查時,發現某調味品商行銷售的某味精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資質證明。經生產廠家及商標持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辨認、鑒定,上述產品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涉案產品共計96袋,違法經營額共計1100元。

          2025年5月8日,管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版)》知識產權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9.1.3)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某某味精96袋和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管城區某農村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4年10月8日,管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在某農村超市購買的“五仁月餅”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該農村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與舉報同批次的過期“五仁月餅”食品1袋,另有過期“奶油包”8盒,涉案貨值金額100元,違法所得10元。

          2025年1月14日,管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某農村超市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序號11的規定,責令某某農村超市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惠濟區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09日,惠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城鄉接合部某某冷庫檢查時,發現某商貿有限公司職員在冷庫篡改鮮牛肉標簽。經查當事人篡改鮮牛肉標簽共14箱,每箱售價715元,涉案金額共10010元。

          2025年3月3日,惠濟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4箱,罰款1501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鞏義市某生活館對食品功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4年11月1日,鞏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鞏義市某生活館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在銷售某特殊膳食過程中,組織顧客收看視頻,宣傳其具有抗癌作用。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特殊膳食為普通食品,視頻中宣傳的產品功效與實際不相符,屬于對食品的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2025年3月3日,鞏義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第二項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1.3)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做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新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1月,新密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轉來的檢驗報告,顯示鄭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鮮肉香腸”經抽樣檢驗,“胭脂紅”“誘惑紅”“酸性紅”項目不合格。后經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顯示該批次“鮮肉香腸”中“胭脂紅”“酸性紅”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同批次“鮮肉香腸”73kg,以200g×50包規格計7件余3kg,其中1kg用于化驗室檢驗,2Kg用于留樣,其余7件于2024年6月7日全部銷售至某食品經營店處,銷售價格260元/件。該批次產品貨值金額1820元,違法所得1820元。

          2025年4月18日,新密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8.1.5)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820元并罰款182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 李愛琴

          分享到: 編輯:王洋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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