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自己數百張照片放置視覺中國網站進行使用并公開售賣,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演員秦某某將視覺中國公司和同名網站的運營方漢華易美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8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18萬元。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未經授權使用售賣照片,視覺中國被訴侵權
原告秦某某訴稱,自己系中國大陸知名演員。二被告在其共同經營的視覺中國網站(網址https://www.vcg.com/)中,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顯示有原告的數百張照片放置其網站進行使用,且二被告將前述照片以數百元或上千元的價格對外公開售賣,侵犯原告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侵權。
被告視覺中國公司辯稱,視覺中國公司不是涉案圖片的實際使用者,也不是登載涉案圖片的平臺,視覺中國公司客觀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雇用、教唆、幫助發布或轉發等形式的共同侵權行為,視覺中國公司與本案無關。
作為視覺中國網站的運營方,被告漢華易美公司答辯稱,不存在肖像權侵權的行為和故意,其展示圖片行為不會造成原告損失。
法院:視覺中國網站運營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涉案網站的ICP備案經營主體信息為漢華易美公司,以及視覺中國公司發布的《關于公司網站暫停服務的公告》《關于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的公告》中,對涉案網站的主體情況和接受行政處罰情況的說明,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視覺中國公司實際參與了涉案網站的運營,故認定漢華易美公司作為涉案網站的實際經營者,應當對網站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關著作權,但在公開展示、銷售該些圖片時,由于該些圖片載有自然人的肖像,也應當取得肖像權的許可。秦某某作為公眾人物受到公眾和媒體的關注屬于公眾知情權合理范疇,一般意義上講,法律對此不予過度干預;反之,對于與公眾知情權無關的領域,如生活場景,其肖像權應受到保護。被告使用這些照片具有銷售載有原告肖像的照片獲利的商業目的,不屬于合理使用范疇。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以網站展示為形式,以對外授權并收取使用費為目的,屬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經許可銷售獲利的行為,主觀過錯明顯,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報》上登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精神撫慰金共計21.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