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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剛交了12萬轉讓費,市場咋讓他限期搬離?

          2019-11-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交了12萬元轉讓費后,萬先生便把部分貨架和商品搬入店鋪內準備營業,卻突然被市場管理方告知“限期搬離”。隨后,萬先生才知他租的是二房東房子,更要命的是,已交的12萬元轉讓費也要不回來。

          今天,記者獲悉,二房東因害怕被拘留,主動返還12萬余元。

          交了12萬元轉讓費,卻被告知“限期搬離”

          2018年9月,白某與萬某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協議中約定,白某將兩處商鋪轉讓于萬某,轉讓費12萬元整,白某10日內騰空店鋪交于萬某。協議簽訂后,萬某陸續向白某支付了12萬元的轉讓費,隨后將部分貨架及商品陸續搬入了店鋪內。

          孰料半個月后,就在萬某再次將部分貨物搬入店內時,卻被市場管理方某公司告知,因白某私自轉讓該商鋪,該商鋪被市場管理方收回,隨后萬某被限期搬離。

          萬某這才得知,市場管理方與白某于2015年7月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曾寫明,“租賃期間5年內,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商鋪進行轉租、分租、轉讓、轉借等,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并沒收商戶的履約保證金。”

          多次討要損失無果后,萬某將白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白某返還轉讓費,并支付相應期間的利息。

          二房東違規租房,法院判令返還12萬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白某與萬某所簽訂的《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白某在協議簽訂時,未向萬某講明其承租的涉案店鋪不可轉租、轉讓的情況,造成萬某在使用店鋪時,被市場管理方某公司收回,兩人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法履行。

          因萬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白某對協議的無法履行存在過錯,故萬某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應予以支持。

          遂判令:1.解除萬某與白某所簽訂的轉讓協議,2.白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萬某轉讓費12萬元,并支付相應期間內的利息。

          因判決生效后白某并未主動履行,萬某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白某更換了手機號碼玩起了“失蹤”,執行法官隨即將其納入“黑名單”,限制其進行高消費。

          今年10月28日下午,執行法官在鄭州一出租房找到了白某,將其拘傳至法院。隨后,執行法官告知白某,如其繼續賴賬不還,將會依法被司法拘留。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后,白某表示愿意積極籌款。隨后,白某的家人送來了全部12萬余元執行款。

          如何警惕“二房東”私自拆租轉租?

          承辦法官介紹,其近年來處理的與“二房東”有關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為此,提醒廣大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注意提高防范意識,盡量通過正規房屋中介公司等渠道尋找租房信息,不要輕信網上發布的明顯低價的租房信息,同時注意核對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有處分權利,譬如可以要求出租人出示房產證、租房合同等,特別是在與 “二房東”簽訂次承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認真核實“二房東”有無轉租的權利,以及轉租時間是否超過上一手合同期限,以免“二房東”違反與房東的約定轉租而產生糾紛,造成自身利益受損。同時,出于自身安全角度考慮,盡量避免租用隔成單間的房屋。

          同時提醒作為房屋所有人的房東注意,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轉租,最好在租賃合同中寫明不準轉租,并適時對房屋狀況進行監管,以免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租,為今后收房帶來不便。也提醒承租人,如確想當“二房東”,則應與房東明確約定對租賃物可以改造并轉租第三人進行明確約定,同時盡量也不要為了一己私利而將所租來的房屋分隔成單間轉租,從而給自己、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風險與隱患。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程浩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黃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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